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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公安局关于外地毕业生落户的通知
日期:2007-7-6 11:53:40 来源: 责任编辑: 浏览: 

包头市公安局关于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和

专业技术人才来我市落户的通知

各旗、县、区公安(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包头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暂行办法<试行>》(包公发[2006]5号),进一步加快城镇化建设步伐,多渠道引进大中专毕业生和专业技术人才,扩大包头市人才储备量,不断提高我市人口整体素质。经包头市公安局研究决定:从2007320日开始,凡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及各类人才来包头落户,对暂无固定住所和直系亲属的,可将常住户口统一落到市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管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户范围

  (一)被我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聘用的大中专(包括技校)毕业生、专业技术人才及直系亲属。

  (二)拟在我市就业的外地大中专院校(包括技校)毕业生或具有一技之长的专业技术人才。

  (三)突出贡献的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以及获市级以上荣誉称号或科研成果人员及直系亲属。

二、落户材料和程序

    凡符合条件来包落户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包括技校生)、突出贡献的专家等人员,持《毕业证》、《户口迁移证》、《聘用合同书》、《报道证》、户籍证明等材料到市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公安窗口”办理审批落户手续,并到市人才交流中心保障科进行登记,有人才交流中心统一到辖区公安派出所办理集体落户手续。

三、凡我市范围内大中专院校录取的学生,入学后将户口迁入院校集体户的,毕业后,应随报道证将户口迁出或迁回原籍落户,超过一年仍未迁出户口的,应将户口从原院校所辖派出所迁入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所辖公安派出所管理,并做好登记造册工作。

四、各公安派出所要本着“人户一致”原则,认真做好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迁入直系亲属落户和回原籍落户工作,严格控制非直系落户。凡常住人口迁入市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上的人员,由市人才交流中心配合公安派出所做好登记、建档及日常管理工作,并提供相关服务。

五、各单位要明确职责,责任到人,认真接待群众,做好解释工作,不断提高服务意识,人才交流中心等部门要积极配合,为引进人才和创建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包头人才交流中心 保障处 咨询电话:0472-5320512

                                  二○○七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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