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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要求就业但毕业半年以上未能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到生源所在地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和街道劳动保障机构应免费为其提供就业服务。对已进行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有条件的城市、社区可组织其参加临时性社会工作、社会公益活动,或到用人单位见习,给予一定报酬。对于因患病等原因短期内无法工作且确无生活来源的高校毕业生,由民政部门参照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临时性救助,费用由地方财政列支。 九、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一步深化师范类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在做好中小学教师定编及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同时,坚决清退不合格教师和代课教师,空出岗位安排高校毕业生,以确保义务教育质量。师范类毕业生就业区域放开,允许在全区教育系统内流动,允许长线专业毕业生跨行业就业。各盟市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考试录用的办法,使毕业生通过双向选择方式落实具体教学岗位。 十、重视少数民族毕业生特别是蒙语授课少数民族高校毕业生的就业问题,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录用。任何单位不得拒绝接收女性毕业生。对有特殊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应给予更多的关心和帮助。 十一、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工作,尽快建立、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体系,并在场地、经费、人员等方面予以保证。自治区财政划拨专项经费用于全区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工作。高校要成立独立的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保证学校参加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工作的专职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数量不低于应届毕业生人数的l/500,保证年度就业工作经费不低于当年全部学费的1%。高校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应通过多种形式为毕业生联系用人单位,并加强与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的联系,帮助高校毕业生了解基层及用人单位情况,有计划地组织高校毕业生参加各种形式的求职招聘活动。各级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应主动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岗位信息,免费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自治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各高校应加快 毕业生就业信息网络建设,尽快与中国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信息网联通,形成国家、自治区、高校三级毕业生就业服务网络体系。 十二、加快高校学科专业结构和人才培养结构调整,逐步解决教育结构与社会需求间的矛盾。按照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教育改革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教学[2003)6号)明确的高等教育管理与就业挂钩18项具体措施,要求将高校质量评估、地方及高校招生计划确定、高校学位点设置等与就业率适度挂钩。对于社会需求不大,或因教学质量不高、专业设置不合理而导致就业率过低的学校和专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减少招生数量,并相应减少教育经费投入,直至停止招生。高校应根据社会需求和学.校实际情况,允许学生调整专业,并适当延长学习期限。 十三、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共同对2003年就业困难的应届高职高专生实施“高职高专毕业生职业资格培训工程”,对需要培训的应届高职高专毕业生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培训费从自治区财政划拨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专项经费中列支,职业技能鉴定费由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适当减免。 十四、各高校应开拓思路,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广泛动员各方面力量收集用人信息,并采取多种形式及时与用人单位沟通,切实提高签约率。任何地区和单位不得以来自非典型肺炎疫情流行地为借口拒绝接收高校毕业生。自治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各高校可视疫情,适当延长毕业生择业签约时间,分批办理就业手续。已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的用人单位,必须认真履行并允许适当推迟报到时间。各高校要在毕业生离校前对其进行体检,并出具健康证明。应密切关注高校毕业生思想动态,制定工作预案,消除不稳定因素。 十五、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及高校要加强对毕业生的政治思想教育工作,通过就业指导课、专题讲座等形式宣传优秀毕业生艰苦奋斗、自主创业、扎根基层的典型事迹和成功经验,帮助毕业生认清就业形势,教育他们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创业观,引导毕业生确立切合实际的就业期望值,在全社会营造有利于高校毕业生就业特别是到基层和艰苦地区就业的良好氛围。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及高校应参照本意见精神抓紧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自治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一处 2003-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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