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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晌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49号)精神和2003年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电视电话会议要求,结合自治区实际,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今年是普通高等学校扩招本科学生毕业的第一年,我区高校毕业生为26084人,比去年增加近万人,加之“非典”疫情影响,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形势严峻,任务艰巨。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及高校应充分认识今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继续坚持“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改革方向,动员组织各方面力量,共同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确保一次性就业率不低于去年。 二、各地区应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教育、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安、民政等部门参加的毕业生就业工作协调议事机构,机构办公室设在同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普通高校也应成立由学校主要领导任组长,有关校领导及相关处室参加的毕业生就业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应把毕业生就业纳入当地社会就业工作体系及社会经济发展整体规划,统筹安排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三、建立毕业生就业状况评估体系,每年对各高校毕业生就业状况进行抽查、评估,定期公布各高校毕业生就业状况(含就业率)。将毕业生就业状况作为考核高校领导干部实绩的主要内容之一,并作为评估高校办学质量、调整专业结构、制定招生计划的重要参考依据。 四、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和艰苦地区、非国有企业就业,鼓励毕业生自主创业,通过多种形式灵活就业。 (一)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制定优惠政策,创造条件,吸引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农牧业生产一线就业。各盟市、旗县要为到基层一线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创造条件、搞好服务,并予优先安排。对本地区、本单位需要的人才,应主动到高校招聘。 (二)到艰苦边远地区苏木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高校毕业生,试用(见习)期间执行定级工资,试用(见习)期满履行定级手续后,仍留在艰苦边远地区苏木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其职务工资在定级基础上高定一档。 (三)在艰苦地区工作两年或两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报考研究生的优先推荐、录取;报考党政机关及应聘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四)到苏木乡镇基层单位从事农林牧水、乡镇企业、教育、卫生等行业技术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可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取得资格后,经所在地聘用,享受专业技术资格相应待遇。其中,研究生直接认定为高级资格;本科生直接认定为中级资格,中级资格满两年认定为高级资格;专科生工作满三年认定为中级资格,中级资格满六年,并经本科院校进修后,认定为高级资格。上述高校毕业生,研究生工作满四年、本科生满六年、专科生满八年可以参加社会化评审,取得社会化评审资格。旗县(市、区)及以下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取得专业技术资格后,其聘任不受岗位和指标限制,由所在单位自主聘用。 (五)支持非国有企业自主接收高校毕业生,到非国有企业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技术职称评聘、工龄计算、社会保障等方面享受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待遇。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统筹,为高校毕业生办理社会保险。 (六)工商、金融、税务部门对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应予支持。凡自主创业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从事临时性经营的,可为其颁发一年期临时营业执照,愿意继续经营的,换发正式营业执照;不愿继续经营并在毕业之日起两年内落实就业单位的,重新予以办理有关就业手续。 2.除国家限制行业外,自工商行政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一年内免缴登记类及管理类各项行政事业收费。 3,新办企业或经营单位,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到边远贫困地区创办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三年。 4.有条件的地区由地方人民政府确定,在现有渠道内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创业小额贷款和担保。 五、党政机关录用公务员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新增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应主要面向高校毕业生,公开招考或招聘,择优录用。自治区、盟市机关录用研究生以上学历公务员,旗县、苏木乡镇机关录用本科以上学历公务员,可简化程序或采取其它测评方法优先录用。事业单位接收研究生不受编制和进人计划限制,鼓励事业单位以聘用形式接收高校毕业生。进一步落实企业用人自主权,非国有企业可直接接收高校毕业生。 六、为毕业时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办理户口和人事档案手续提供便利,离校时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如本人要求户口、档案保留在学校的,按规定免费保留两年。本人要求转回生源地的,公安机关按照户籍管理规定为其办理落户手续,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免费提供人事代理服务。本人落实工作单位后,公安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七、允许高校毕业生跨省和盟市、旗县就业,盟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当地用人单位接收外地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落户工作由公安机关归口管理,并组织实施。取消落户许可证、增容表等不利于毕业生择业的落户限制,不得向跨地区就业的毕业生收取城市增容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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