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人发[2007]211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
关于开展2008年自治区人才开发基金
申请受理工作的通知
各盟市人事(人事劳动)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事处,直属企事业单位人事部门: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培养、使用和引进工作的意见》(内党办发[2000]13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才开发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01]1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开展2008年(总第九批)人才开发基金申请受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金的申请办法、资助对象、使用范围及其他有关要求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才开发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基金使用将围绕自治区人才开发战略的实施,重点用于开发人才资源、优化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结构、培养高新技术人才、引进急需的高层次人才及资助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开展科研项目。
二、申请自治区人才开发基金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内蒙古自治区人才开发基金申请表》,要求用A4纸打印。
(二)《申请表》所涉及的信息均须附相关材料复印件,申请者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地区)审核原件后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
(三)相关行业科技信息查询检索机构出具的查询检索报告。
以上材料应装订成册,提交一式十份。
三、由于人才开发基金资金规模有限,为在更大范围内发挥人才开发基金的作用,各盟市、区直各部门申报项目不得超过五项。
四、人才开发基金的申请使用是自治区实施人才开发战略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审核,及时上报。申报项目应根据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与自治区经济发展的重点相衔接。
五、其他
受理截止时间:2008年1月31日。
联系人:自治区人事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范 义
联系电话:0471-6268105 6946607(传真)
查阅本文件及下载申请表请登陆内蒙古人事人才网,网址:www.nmgrst.com。
附:内蒙古自治区人才开发基金申请表
二OO七年十一月十二日